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免除或者减少需由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全额拨付,并确保专款专用。乡村不承担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