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的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天然林保护和水资源涵养、沙漠化治理等工程,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省、市的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