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督促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