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