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