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将答复件送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达代表,以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将答复件送福州警备区转达代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