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将答复件送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达代表,以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将答复件送福州警备区转达代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