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