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