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在确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