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