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文头、证件和界碑等,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县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纪念碑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