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