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