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违法行政案件,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