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