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法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整改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