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八)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