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