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