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经营、加工木材和主要林化产品,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林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