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经营、加工木材和主要林化产品,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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