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第四十条已修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运输的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林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五)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