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