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第二十条已废止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