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四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