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专门档案馆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上级业务部门批准。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档案,在批准公布前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保密档案,其所有者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