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