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应当采取措施缩短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的开放期限。对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