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