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村、牧)民委员会、社区以及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