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建设老年福利设施,兴办老年服务机构,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老年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