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或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