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为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当开设老年门诊和家庭病床,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和义诊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