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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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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为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当开设老年门诊和家庭病床,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和义诊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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