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已修改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索取、隐匿、扣压老年人的有关证件及财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