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已修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