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已修改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老年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