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已修改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承包或者所有的草场、林木、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履行前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并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