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已修改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对单独居住、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较低的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定期给付赡养费或者生活必需物品,并承担其家庭劳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