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

赡养人对单独居住、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较低的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定期给付赡养费或者生活必需物品,并承担其家庭劳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