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林业主管部门按造林规划,组织县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乡村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负有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每年均应承担3-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保栽保活;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植树任务所投的工日缴纳绿化费,由林业单位负责代栽;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缴纳绿化费,并按每株处以2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