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支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同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