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支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