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支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