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