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与产品研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技术或者产品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服务环境建设等。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