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