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开展闽台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闽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闽台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产品,进行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