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省级科学技术经费中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专项资金用于闽台间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标准化研究、技术推广、交流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科学技术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以及台湾地区科学技术人才的引进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