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台湾同胞投资的高新技术园区同等享受政府投资的相应园区的优惠待遇。台湾同胞投资的高新技术园区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给予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并且已经核准的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优先协调用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