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正常流动不受区域、行业等限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才信息库,促进科学技术人员正常流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途径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