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定期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