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申报政府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